一、 复议受理范围:
对陕西省各市(地)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:
1、 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;
2、 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;
3、 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、准产证、资质证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、中止、撤销的决定不服的;
4、 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;
5、 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违法集资、征收财物、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;
6、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,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、准产证、资质证、资格证等证书,或者申请审批、登记有关事项,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
没有依法办理的;
7、 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,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;
8、 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。不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(不含规章)不合法,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,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。
二、受理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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