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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质量签定

  一、办理条件:

  1. 司法机关、仲裁机构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、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、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要求质量鉴定的;
  2. 产品具备鉴定条件的;
  3. 可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;
  4. 不超越现有科学技术水平,可实施鉴定的。
  (司法机关、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判决或决定的,不予受理)

  二、工作流程:

办理期限:7个工作日内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坚定工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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